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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 教育部昨日發佈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規定,實行高校招生工作問責制。高校校長、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人、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校、本部門、本地區的招生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高校招生工作實行問責制
  辦法指出,在招生工作中,因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除追究直接負責人的責任外,還應當根據領導幹部問責的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行問責。對在高校招生工作中違規人員的處理,由有權查處的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依法予以監察處理、作出處分決定或者給予其他處理。
  高中未按規定公示信息屬違規行為
  辦法還對高校、高中、招生考試機構、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工作人員、考生等機構和人員違規行為認定和處理作出了說明。
  如高校在特殊類型招生中出台違反國家規定的報考條件,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錄取不符合條件的考生的;高中未按規定公示享受優惠政策的考生名單、各類推薦考生的名額、名單及相關證明材料的;招生考試機構在招生結束後違規補錄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擅自擴大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和追加招生計劃,擅自改變招生計劃類型的;招生工作人員在特殊類型招生中泄露面試考核考官名單或者利用職務便利請托考核評價的教師,照顧特定考生的;考生提供虛假姓名、年齡、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榮譽證書等,騙取報名資格、享受優惠政策的。
  考生違規或被取消報考入學等各種資格
  上述機構和人員當中出現違規情況後將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減少招生計劃、暫停特殊類型招生試點項目或者依法給予停止招生的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此外,辦法特別強調考生違規應當如實記入其考試誠信檔案。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後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後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佈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  (原標題:高校嚴重違規招生或被暫停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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